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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管理制度
2013-11-18 11:24   审核人:

为了加强学校水电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合理使用水电,节约能源,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的生活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一)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    学校授权总务处统一管理学校的水电及相应设施,具体负责学校水电的供应和水电设施的维修及监管。

第二条    总务处工作人员应服从领导工作安排,遵纪守规,廉洁奉公,坚持服务第一的思想,礼貌、热情、主动、周到、高效地为师生服务。

第三条    总务处职责范围:

1、学校水电的正常供应和水电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修。一般维修项目和抢修项目实行“即报即修”制度,特殊工程或因其它原因等在48小时内回复。

2、学校正式验收交付使用的水电设施,做好登记、建档、立卡等工作,建立日常巡检制度。

3、对学校各班级、外单位、教工宿舍等水电用量和成本进行核算,协助财务室收缴水电费。

4、根据学校情况,制定和修改水电管理规定和条例,广泛宣传节约用水用电,并进行严格管理。

5、制定工作计划。

(二)管理和处罚规定

第一条   总务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水电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管理,坚持按区域、楼层或设施包干到人,实行有明确目标的专责制,在安全运行,及时维护,严格管理用水用电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

第二条   总务处工作人员要经常巡视水电设施,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违反安全规程使用水电者,发出违章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条   总务处统一管理学校的停水停电。因故停水停电要事先发出通知,以免造成贵重设备的损坏。任何人不得擅自切断学校的水电供应,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各部门、班级及宿舍维修水电项目,需填写维修申请单,总务处在接到维修单后立即维修,最迟于24小时内及时处理。若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处理的,应在24小时后即给予回复,并定出再处理期限。因总务处工作人员无故推迟维修时间或服务态度不当,轻者要经济处罚;重者给予批评并扣除半个月考核奖金。

第五条   教师公寓水电维修及房门,办公桌换锁等。学生宿舍区按损坏先赔偿,后维修的制度执行。

第六条   未经总务处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接水、接电,否则,一经查出,除补交费用外,将给予处罚,按每千瓦用电量处于100元的罚款;用水量按每英寸管径100—1000元的罚款。

第七条   学校的管、线、灯具、开关等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因私自接用或违章使用,造成设施损坏的,一律按其价值的双倍赔偿,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禁止各办公室、教室、走廊、宿舍等工作场所无人时或者在光线充足时大开“长明灯”、 “长转扇”或空调;办公室、学生宿舍室内温度低于摄氏26度禁止使用空调,违者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严格执行只开头顶灯、扇和学生晚自习人少时相应集中、节约用灯扇的规定。总务处及值班人员将巡视检查,对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记载在案,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重复出现时,将处罚有关责任人每次50元的罚款。

第九条   外单位因公需要用水用电,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在使用前必须先到学校办签订用水用电协议,办理手续,并到财务室缴纳保证金。用水保证金按安装管径收费,4分管交保证金2000元,6分管交保证金5000元;用电保证金按架设电路每平方毫米300元。交款单要经财务部确认并总务处保存才能给予开通使用,保证金待结算后离场时再归还。

第十条   学校对检举,查获窃用水电和违章使用水电的人员和协助查获的人员给予奖励。奖金从上述罚款中支付,按罚款金额的10%--2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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