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吉深圳实验承翰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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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实验承翰学校办学章程
2018-11-26 09:03   审核人:

深圳实验承翰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名称是 深圳实验承翰学校    

第二条 学校的性质是   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校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此基础上,以先进的办学思想引领学校发展。把学校办成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新型学校,让学生受到现代化良好教育。

第四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深圳市民政局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深圳市教育局      

第五条 学校的住所地是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科技园路(石芽岭体育公园一旁)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   深圳市承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学校开办资金: 人民币500万元   元;出资者: 深圳市承翰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九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   全日制小学    

(二)   全日制普通初中

(三)   全日制普通高中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校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7 人。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董事由举办者(出资方)、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推选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校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校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 两次或两次以上 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学校现有的董事会成员是:董事长庄小夸,副董事长庄小篆,董事邱裕标、颜大震、马新礼、王培信、庄伟坤,共7人。

第十四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举办者变更、终止;

(三)决定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方向、招生规模、校区建设、年度工作计划等重大事项;

(四)决定学校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聘任和解聘学校管理团队;

(六)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基本规章、管理制度;

(七)审议批准校长的工作报告;

(八)审议批准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以及学校盈余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学校各合作方转让权益、及学校增加或减少合作投入做出决议;

(十)决定其他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学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学校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学校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学校不设监事会,设立监事员 1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学校从业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庄小夸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1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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